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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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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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慈善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致力于加强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推动公益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合作项目和自主实施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应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遵循依法合规原则，诚信非营利原则，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的项目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项目财产。

第五条 基金会慈善项目的分类：

（一）基金会根据宗旨自主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由基金会发起或与捐赠人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

（三）与第三方合作发起设立的项目。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根据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充分考虑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原则；

（三）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公益慈善行业伦理规范；

（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七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确保选择合作方的合理性。

第八条 项目立项需提供《项目立项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背景、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

（二）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

（三）项目名称及项目宗旨；

（四）项目组织结构；

（五）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及预期效果；

（六）项目实施计划；

（七）项目预算（含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额）；

（八）项目起止时间；

（九）项目监督；

（十）项目评估等。

第九条 立项程序

（一）立项申请。立项材料齐备后，由经办人向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填写《项目立项书》。

（二）立项审批。所有材料齐备后，由业务部门提交呈批件逐级审批。

（三）紧急的救灾类项目，按《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应急慈善工作机制》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不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项目，基金会不予立项或资助。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项目，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凡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受益人按预期受益，项目签署协议的，应确保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预算制。项目合作方负责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合作方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业务部门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第十六条 项目要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做出年度计划、阶段性总结和年度总结，及时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公募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制定上报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项目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传播项目保密内容；不得泄露未经批准公示的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基金会开展的定向募捐、公开募捐；

（三）政府资助/政府采购；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条 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提交项目请款报告，附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项目抽查与回访报告。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作方应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有捐赠协议的按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受益人可与捐赠人就项目终止后有关剩余财产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没有捐赠协议的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业务部门要采取抽查回访、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基金会相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项后，如有必要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项目评估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应当终止：

（一）项目已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项目发生变更、合并的；

（四）项目成员有损害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基金会名义开展违法活动的；

（五）项目执行有悖于基金会宗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如因违反《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规定，导致项目资金遭受损失的，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项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项目立项的资金用途用于相同或近似的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约定处理的，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用于符合《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项后，不得再以基金会或项目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七章 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业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归类建档，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三十一条 项目档案应包括：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例如项目文件、财务文件、会议记录、传播文件、项目影像资料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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